本文首次发表于克雷格·怀特博士(Dr. Craig Wright)的博客,https://craigwright.net/
人们通常对货币与金融的理解极其有限。我开始注意到,有人甚至没有读过原文就引用作者的话。这里的问题是,他们仅仅看到某个细节,却当做自己在现实中理解了上下文。
接下来,我将定义一些基本术语以及其在货币理论中的正确用法。
价值储存
众所周知,货币是经济价值的储存手段。这种价值是通过交换其他商品的潜在用途来创造的,而货币本身就是一种商品。货币被用来交换其他商品时,该商品在当下的消费效用超过了货币本身。
作为临时价值储存的资产,使得贸易成为可能,并且资产成为了交换媒介。
货币之外的许多形式的资产都具有价值储存的能力。一个常见的例子是黄金。货币作为一种价值储存的特征是它与生俱来衡量另一种单位的能力。因此,它成为一种记账单位。这是唯名论理论中必要论点的一部分。简而言之,一张100美元的钞票储存了100美元价值,但在高通胀时期,该100美元的购买力相对其他商品将会贬值。
在通货膨胀、通货紧缩或其他金融动荡的时期,货币充当了债务承担和支付手段的稳定机制。因此,货币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衡量标准,而不必考虑与作为计账单位的货币系统无关的其他因素。
详见:Proctor,C,Mann,F.A.:Mannon the legal aspet of money.6 th edn.ch.9. 牛津大学出版社,牛津(2005)
我们可以说,“债务不是以货币而是以记账单位来计算的”[1],进一步扩展该论点,可以说,“合同是以记账单位来表述的,而记账单位只是一种双方接受货币的适当面额。[2] ”
所以,价值储存是合同的功能,体现为以确定的记账单位进行支付。如果以比特币直接支付,则合同价值储存于比特币中。但是,持有和保存比特币,并不意味着在明示以比特币支付的合同之外存储了一项价值。
财富储存
许多人混淆了价值储存和财富储存。价值和财富是完全分开的,与其他商品相比,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的压力,会改变可供消费的资本类商品的数量。
财富储存维持着资本地位,并维持给定水平的消费能力。财富储存的增长可以使个人或组织,随着时间推移,增加消费或获得资本类货物的数量。
价值类股票或证券是一种长期的但有风险的财富储存。债券或类似投资产品是短期的、通常是低风险的财富储存,投资回报率较低。
通货膨胀对冲
在局势动荡或者高通胀通缩的压力冲击计账单位的稳定性时,通胀对冲可以将稳定性带入动荡货币或不稳定局势中。美元和黄金是常见的通胀对冲工具。因其较好的稳定性,美元被许多非洲和南美国家使用,而不是本国货币。
黄金是传统的财富储存手段,并在动荡时期创造了稳定的价值平台。这也是为什么在局势动荡或战争期间人们将货币换成黄金的原因。过去,当黄金作为国家货币的基础机制时,黄金本身成为价值储存--现在不再于直接以黄金计价的合约之外使用。
价值储存与法律
货币的价值储存功能与不当得利法律相关。在法律的角度和公平的角度来看,一个人收到一笔钱后,可以推定他因而获得了至少相当于收据面额的款项,而变得富有。此人将不会说,货币不会带来好处或者货币不能用作债务清偿。
法律承认,在某些情况下,收款人可能通过货币工具在名义上的面额之外[3]致富。个人可能要对钱产生的利息及汇率之间的波动负责[4]。
物权法和货币法在条款中确立了追踪财产来源的基本价值原则[5]。货币能够混合,意味着其价值融入一个有其他来源的更大规模的资金。需要重点注意的是,尽管可能有多人对混合后的资产有贡献,他们不一定能取得该资产中的所有权[6]。资产的货币价值不同于将特定的货币分配给特定当事人的行为。若要找到线索,跟踪所有者的财产权益数量,并识别属于某些债权人的资产。
参考文献:
[1] Adelaide Electric Supply Co. v Prudential insurance Co. [1934] AC 122, 148.
[2] Auckland Corp. v Alliance Assurance Co. [1937] AC 587, 605 (PC).
[3] Jeff and Jones, Law of Restitution (7th edn, London, 2007), paras 1.018, 1.033.
[4] Sempra Metals limited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(2007) UKHL. 34. [2007] 3 WLR 354.
[5] Foskett v McKeown [2001] 1 AC 102, 127 per Lord Millett.
[6] LD Smith, Law of Tracing (Oxford, 1997).